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场主体年度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提交的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