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推行证照联办,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