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开办企业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申领、印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预约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市场主体注销的网上一体化平台建设,实现市场主体在线申请营业执照注销、税务注销、社保注销等业务。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