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