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依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