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