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