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控:

(一)取水许可执行情况;

(二)取用水计量情况;

(三)用水计划执行情况;

(四)用水定额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