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重点用水单位名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控:(一)取水许可执行情况;(二)取用水计量情况;(三)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四)用水定额落实情况;(五)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