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将用水计划建议汇总后,按照规定时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下达。

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将用水计划执行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