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居民应当增强节约用水意识,培养节约用水习惯,采取节约用水措施。鼓励居民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