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使用净水处理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尾水回收利用措施,充分利用净水处理设备产生的尾水。

鼓励使用饮用水净化设备的居民采取措施,合理利用饮用水净化设备产生的尾水。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