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使用净水处理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尾水回收利用措施,充分利用净水处理设备产生的尾水。鼓励使用饮用水净化设备的居民采取措施,合理利用饮用水净化设备产生的尾水。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