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矿山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推进疏干排水的综合利用,其生产、生态等用水优先使用疏干排水,多余的疏干排水可以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具体方式由供用双方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