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矿山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推进疏干排水的综合利用,其生产、生态等用水优先使用疏干排水,多余的疏干排水可以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具体方式由供用双方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