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山丘地区建设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集蓄雨水,增加有效水源。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