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骨干灌排工程和田间节水工程体系,立足山丘地区、滨湖地区、平原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发展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实施精准灌溉、智慧灌溉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村民做好田间灌溉设施的维护,采取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灌溉效率。

引黄灌区应当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提高低耗水、高耐旱作物种植比例,实施灌区节水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建设高效节水灌区。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