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条例第七条有效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总量控制工作负总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应当依据省分配本市的总量指标,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供用水情况及调(蓄)水工程等实际,将黄河水资源用水总量指标合理统筹分配到黄河供水区各县(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黄河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