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和供用水单位依据用水需求编制黄河水资源年度和月(旬)引水计划建议,经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对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黄河水资源引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