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资源统一配置,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高效利用黄河水和南水北调水,提高再生水、矿坑排水、微咸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利用率。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