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领导,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各领域深度节水控水,促进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黄河河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黄河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