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节水控水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