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保证正常运行。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