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法律法规、水科学知识以及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推广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