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管网内取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核定、下达用水计划,并对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