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洋发展渔业、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