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资金投入和激励奖励机制,建设节水型城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