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代水网建设规划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水系连通工程、雨洪资源利用工程等引调水工程,优化水资源配置。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