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的管理,加强排水综合利用。疏干排水应当优先用于项目施工及周边环境用水,剩余部分经水质检测符合排放标准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排入雨水管网或者附近河湖等水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