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花草树木,推广使用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方式。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公共给水设施产权人,应当加强公共给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防止用水漏失或者被取作他用。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