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下列人员:(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六)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