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下列人员: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