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