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并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
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