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