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