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当按时出席,遵守会议纪律,依法行使职权。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在会议举行前应当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秘书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由秘书处向主席团报告。秘书处和各代表团对代表出席会议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