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大会会议日程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在会议举行前应当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
秘书处对列席人员列席会议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