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