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中国牡丹之都”旅游整体形象品牌,统筹组织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旅游宣传推广,利用专业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平台,宣传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产品。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围绕本市旅游整体形象,推介本市旅游资源、旅游线路、特色旅游产品。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挥新兴媒体优势,创新旅游宣传方式,提升宣传效果。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