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与鲁南经济圈、淮海经济区等周边区域的旅游合作,建立区域旅游协作机制,开发重点合作区域的旅游市场,打造区域旅游品牌,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区域合作协议制定区域旅游联票、给予相关城市的居民门票减免等旅游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