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单位、个人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