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