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向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提供岸电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