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