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规定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联单填报不符合要求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