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规定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联单填报不符合要求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