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未铅封或者盲断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