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相关船舶在本市长江干流、黄浦江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停泊、作业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