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禁止排放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