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禁止排放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由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