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第四十六条有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的船舶污染防治执法联勤联动,在行政执法互助、案件移送、行刑衔接等方面形成一体化机制。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应急协作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提升协同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