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第四十七条有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有关部门协商建立船舶污染防治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