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三十九条有效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相应的搜救中心或者分中心立即复核有关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