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向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作业船舶、港口经营人及有关作业单位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