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使用消油剂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使用前向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

禁止在本市内河通航水域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使用消油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